纪检监察

以案说纪:违反《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》典型案例警示教育(第七期)
发布时间:2026-07-01    来源: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安阳市人民医院订阅号    点击量: 377

       编者按:为持续推进清廉医院建设,切实增强党员干部职工对党纪法规的认知理解,充分发挥警示教育的强震慑固防线作用,院纪委选取卫健系统典型案例进行深入剖析,采用“案情概述+案件评述”形式,教育引导全院党员干部职工以案为镜、筑牢防线,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医疗环境,保障医院高质量发展。

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

       七、维护诊疗秩序,不破坏就医公平。坚持平等原则,共建公平就医环境。严禁利用号源、床源、紧缺药品耗材等医疗资源或者检查、手术等诊疗安排收受好处、损公肥私。

1.jpg

典型案例

案例一

       2022年8月,江苏省纪委监委会同卫生健康、公安、检察、法院等部门组建专案组,对南京市内医院“号贩子”倒号问题开展专项整治。专案组在3个月时间里,发现4个“号贩子”团伙长期借助非法软件大肆抢号、找医疗人员临时加号的方式囤积号源并加价倒卖,年获利达百万元,严重扰乱医疗秩序,抓获违法犯罪“号贩子”团伙涉案嫌疑人40名。经查,发现一批医院内部工作人员帮助“号贩子”办理临时加号、住院手续等服务并收取好处,该专项整治中有19名医院工作人员因存在“医贩勾结”腐败问题,被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接受审查调查。

案例二

       2018年10月22日16时许,刘某在北京市海淀区空军总医院西门外以牟利为目的兜售专家号,扰乱了该地区正常秩序。经当地公安机关调查取证,给予刘某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。

案例三

       某医院两名保安分队长利用处置“号贩子”的职务便利,长期多次索取多名“号贩子”好处费、红包等共计42.2万余元,二人对于交过好处费的“号贩子”放松处置,对于未交好处费的“号贩子”则严加处置。他们充当“号贩子”保护伞,被法院认定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,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10个月和3年6个月。


案例分析

       少数医疗机构在岗人员,借助自身可支配的挂号名额、加急诊疗、住院床位调配等工作权限,与社会“号贩”团伙串通勾结,违规倒卖专家号源、住院床位,从中收受财物、攫取私利。涉案人员违反了“九项准则(七)维护诊疗秩序,不破坏就医公平”中“严禁利用号源、床源、紧缺药品耗材等医疗资源或者检查、手术等诊疗安排收受好处、损公肥私。”的规定。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 

       什么是“破坏就医公平”?

       指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、岗位或工作便利,违反首诊负责制和诊疗秩序,在非医疗急需的情况下,为本人、亲友或特定关系人谋取挂号、检查、住院、手术、取药等方面的不当优先权,从而剥夺或损害了其他患者平等、按序接受医疗服务的权利。其实质是“公权私用”和“资源错配”。

       破坏就医公平有哪些危害?

       1.直接侵害绝大多数患者的合法权益:导致遵守规则的患者等待时间延长,诊疗被无故延迟,使其公平就医的权利受到侵害,获得感、幸福感被剥夺。

       2.扰乱医疗机构正常运行秩序:使科学的预约、排班、床位管理制度形同虚设,增加了现场管理的混乱和难度,降低了整体医疗效率。

       3.滋生“微腐败”土壤,败坏行业风气:这种利用工作便利谋取私利或人情的行为,虽可能单次数额不大,但频次高、影响坏,极易蔓延成风,严重腐蚀医务人员的职业操守。

       4.加剧医患关系紧张与社会不公感:当患者目睹或感知到“走后门”“找关系”就能获得优先时,会对医疗系统的公正性产生强烈质疑,削弱社会信任,影响和谐稳定。


纪法链接

       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: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,为他人谋取利益,数额较大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;数额巨大的,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,可以并处没收财产。

       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》第五十六条规定:违反本法规定,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,给予警告,没收违法所得,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:情节严重的,责今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:……(五)利用职务之便,索要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……

       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》第十九条规定: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处分:.....(二)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。

       《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》第八条 弘扬高尚医德,严格自律,不索取和非法收受患者财物,不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;……不倒卖号源。第五十六条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反本规范的,由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,给予批评教育、通报批评、取消当年评优评职资格或低聘、缓聘、解职待聘、解聘。


警示教育

       医者仁心,贵在守正。就医公平是医疗行业的生命线,是社会公平正义在医疗卫生领域最直接的体现。维护诊疗秩序,保障每一位患者都能平等地享有医疗资源,是每一位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不可推卸的责任。我们必须以案为鉴,时刻自省,手中的任何一点权力和工作便利,都必须用于服务患者,绝不能沦为谋取私利、破坏规则的工具。要始终坚守“人人平等”的底线,用我们每一个人的实际行动,共同守护好医疗领域的这片公平净土,赢得人民群众最坚实的信任。